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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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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1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树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冯某某居所查获的中药袋400个、中医肾病专科处方纸40本、空胶囊壳25瓶、熟地500克、黄芪1500克、当参600克、木鳖子700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树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冯某某居所查获的中药袋400个、中医肾病专科处方纸40本、空胶囊壳25瓶、熟地500克、黄芪1500克、当参600克、木鳖子700克、白茯苓1100克、泽泻1500克、藕尖500克、丹参500克、黑附子1000克、仙鹤草250克、东前子1000克、血余炭200克、鹿茸100克、白术600克、大黄600克、肉桂300克、山茱萸700克、杜仲2000克、肾特宁胶囊(自制)370粒、中药粉末40克、肾特宁标签200张、中药碾1个的情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终结报告:证明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冯某某无证生产、销售假药案调查的情况。

18、调解意见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荣花的家属赵某某、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荣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00元。赵某某、李某某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19、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冯某某无犯罪前科。

20、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被淇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11月2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1、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冯某某的家属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冯某某违法所得1800元及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和利强

审判员  王士清

审判员  李 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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