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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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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郭某甲犯敲诈勒索、盗窃罪、王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四、被告人郭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 五、

四、被告人郭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冠勋

审 判 员  付利红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晓青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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