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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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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在辅仁工地看见一群人在六号楼,几个老太太在那坐着拦着不让挖地基。过了十分钟,我听见有人喊了一句:“照死里给我打。”我听见是王台村的凤立喊的,我回头看见有人就在那打起来了,工地上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在辅仁工地看见一群人在六号楼,几个老太太在那坐着拦着不让挖地基。过了十分钟,我听见有人喊了一句:“照死里给我打。”我听见是王台村的凤立喊的,我回头看见有人就在那打起来了,工地上有一个年轻人捂着头从人群里出来,头上流着血。我看见工地上专门录像的人在地上躺着,然后人群就散开了。之后这几个受伤的人就被送到医院了。我就看见一个老头和凤立把钢管高高的往下砸,具体砸着谁了我不知道。那个人五十多岁,身高一米六多,胖,上身没穿衣服,下身穿个大裤衩子。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看到工地上有一台挖掘机正准备工作,旁边站着三四十个年轻人,还有一二十个妇女在挖掘机前边站着不让施工,有些人手里拿着农具。在争执过程中,李凤立的三爷被打倒在地,还把一些人也打了。李凤立和袁贡献还有一些村民看到村民挨打,就在工地上找家伙,李凤立、袁贡献他们朝靠前的几个年轻人打的,李凤立拿的是工地上的原木,袁贡献拿的是一根钢管,之后这些人就被打跑了。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开着挖机到工地后,王台村的几个妇女坐在挖掘机前边不让挖。工地准备把阻拦施工的人架出去,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我看见王台村的人手里都拿着棍和钢管,当时凤立也拿着东西,没有看清拿的是棍还是钢管。王台村的人撵着工地的人打,打了一会就散了。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

1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

15.辨认笔录。

16.录像截图。

17.刑事判决书

18.和解协议、谅解书、撤诉书、收条。

19.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袁某某出生于1968年8月13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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