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证人卢xx的证言,2014年5月8日中午,邻居孙金秀告诉我5月7日下午我女儿卢某某上学时有人拿刀架在她脖子上要钱。正说这事时,卢某某放学回家,我当着孙金秀的面问她:“刚才,你奶奶(孙金秀)说你昨天在学校被人用刀架脖子上要钱的事,是不是真的?”她说:“是真的。”我说:“这事你回家咋不给家里人说?”她说她不敢说,老师知道这事。我就到学校找校长,问:“昨天俺闺女在学校上学,被人用刀架在脖子上要钱的事,你学校知道,咋不给家长说?”校长说:“俺学校准备下午开会说说,调查调查是谁,再到派出所报案。”我跟校长说:“咱一块到派出所报案去。”随后,我就和校长、数学老师张红军一块去俺家叫上卢某某到派出所报案了。以前卢某某没给我说过别人给她要钱的事,还是这次出事之后她才告诉我的,并给我说去年这个人经常到学校给她要钱,不给就朝脸打。我知道这事后非常生气,就找校长报案了。她告诉我以前她同学谢付玉经常给她要钱,后来这个人才给她要的钱。她给我说林某某给她要的钱都是从俺家超市里拿的钱。 9.证人张xx的证言,今年5月7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我正在办公室准备上课,我校六年级的两个女生,一个叫卢某某,一个叫刘淑慧,到办公室跟我说卢某某刚才在教室内有人拿刀架在她脖子上给她要钱。我问她要走钱没有,卢某某说没有,我问她:“伤着没有?”她说:“没伤着。”我看到她脖子上有个红印子。当时快要上课了,我让她们两人先回教室,随后我到班里上课。在班里我问学生那个人叫啥,没人回答,后来有学生说叫个黄毛,我就安排学生:“以后注意安全,再发生啥事,要及时告诉老师,不要跟社会上的人在一块玩,在学校就要好好学习。”下课后我到校长办公室把学生被抢劫的事告诉了校长,校长安排我让学生上学时别到学校那么早,有事及时告诉老师。当时没报警,第二天卢某某的家长找到学校,我们才报警。 10.证人赵xx的证言,我大孙子林梦林属狗,农历九月初七出生,今年20岁;二孙子林xx属牛,农历八月三十出生,今年17岁;孙女林xx属虎,农历三月初二出生,今年15岁。他们几个哪年出生的我不清楚,户口都不是我申报的,具体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多少我也不知道。 11.证人林xx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我儿子林xx今年17岁,属牛,生于1997年3月14日。我认识林某某,他在俺村东头,跟俺儿大小差不多,具体多大了我不清楚。我记得他们都在大林学校一块上过学,是不是一班不清楚。 12.证人林xx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我二儿子林文情,生于1997年4月18日,属牛。我认识林某某,他家在东头住,今年多大了不清楚,和林文情年龄大小差不多,他俩可能在大林小学一块上过学。 13.证人林xx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我有两个儿子,长子林xx,属兔,今年16岁,农历正月23日出生;次子林xx,8岁。我认识林某某,他比林开心大点,以前经常在一块玩,他俩在一个学校上过学,是否在一班不清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根据现有送检的左侧六大关节X线片显示骨骼骨骺愈合情况,综合评定林某某的年龄在14.5±1周岁范围内。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在2014年5月7日实施的抢劫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可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