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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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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磊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磊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志磊辩称不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磊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志磊辩称不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经查,被告人赵志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其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据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志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怀  勇

审判员 张  军  锋

审判员 刘  志  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利红(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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