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磊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志磊辩称不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经查,被告人赵志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其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据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志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怀 勇 审判员 张 军 锋 审判员 刘 志 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利红(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