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9、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驾校的教练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教练场那边出事了,一辆私家车撞翻了。其接到电话后马上跑到练车场,看到一辆豫N-PD012银灰色北京现代小轿车四轮朝上翻倒在驾校西门南侧的西墙处,一个穿着

9、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驾校的教练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教练场那边出事了,一辆私家车撞翻了。其接到电话后马上跑到练车场,看到一辆豫N-PD012银灰色北京现代小轿车四轮朝上翻倒在驾校西门南侧的西墙处,一个穿着条纹裙子的短发胖女子赤脚站在车旁喊着让救人,其到车跟前绕车周围看了看,发现车内南侧还有一个人,但是由于不知道车内人员的具体受伤位置及受伤情况,不敢贸然施救,于是就报了警,过了几分钟,119及120的人都赶到了现场,消防队员和医护人员一起从车内拉出了一名女子,看到这名女子满脸是血,晕迷不醒,接着救护车就把车内拉出的这名女子和先前站在车外喊救人的赤脚女子一块拉医院去了。

10、证人贾某某的证言与证人许某某、缑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1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被害人朱某甲是其妻子朱某乙的妺妹。并证实其全家对朱某甲的死因本身没有异议,认为没有再进一步对尸体进行解剖尸检的必要。

1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今天上午,其用手机上网,孙某某用手机搜到其的信息,并加其为好友,进行聊天。下午5时许,孙某某约其出去吃饭,当时其朋友朱某甲也在,其和朱某甲一块由孙某某开车到商字转盘往东,到一个小公园停下玩了一会,朱某甲说去工学院练车,孙某某就开车去工学院,到练车场后孙将车停了下来并下车,朱某甲坐到驾驶室驾驶员坐位上,先给其讲哪是油门、哪是离合,并往前开了有五六十米后朱某甲就将车子停下,让其开开试试,然后朱某甲下车,其就从副驾驶的位置从车里挪到驾驶员位子上,朱某甲从外面坐到副驾驶位上,这时车头已经朝南了,其脚踏着油门,控制不住了,车子就往前冲,撞住了一辆教练车,其就更加紧张了,不知道松油门,车子往前冲,也没有看到撞到什么东西,就感到撞了东西车子才停下来,其看旁边有个洞,就爬了出来,坐在地上赶紧喊人,当时其吓迷糊了,具体过了多长时间消防和120的到地方救人,也不清楚,后来有人让其上120急救车跟着朱某甲一块去医院了,到医院后,抢救了一会,其才知道朱某甲死了。

1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同案人刘某某供述、证人高某某、许某某、缑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均能相互印证。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学习开车。

14、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之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朱某甲之亲属人民币十万元(已支付八万元)及房产一套。被害人亲属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能自愿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没有犯罪记录,对其学习驾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当庭供认,其确已悔罪。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驾驶的私家车并非教练车,并将其车交与无教练资格的被害人,让被害人教被告人刘某某练车,致使刘某某在学习驾车时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安全措施非教练车,在教练场私自练车,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撞上树后倒翻,造成坐在副驾驶座上教其练车的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驾驶非教练车而又交与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刘某某练车,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继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