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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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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文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6、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朱某某在2014年6月12日3点56分收到一条敲诈勒索信息,内容如下:朱书记你还!收到请于今晚11点前往支付宝账户13xxxxxxxx充值或转账5000元钱,否则我们把秘密获取的有关你的腐败行为的证据

6、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朱某某在2014年6月12日3点56分收到一条敲诈勒索信息,内容如下:朱书记你还!收到请于今晚11点前往支付宝账户13xxxxxxxx充值或转账5000元钱,否则我们把秘密获取的有关你的腐败行为的证据资料发往省市纪委监察部门,勿回电话,切记!

7、被害人冯某某、古某某、周某乙、董某某、韩某丙、孟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史某某、龚某某的陈述内容与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内容相一致。

8、被告人邢文渠供述证实,在梁园区劳动局办公室盗了两本商丘市所有单位的电话号码本,邢文渠觉得现在的领导没有不贪污受贿的,就想给电话本里的电话号码发威胁的短信。邢文渠到开封一个集上的振林手机城用偷张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花40块钱办一个手机卡,号码是13xxxxxxxxx。邢文渠用这个手机号发的敲诈勒索的短信,有几个要的是16000元,其他的要的是5000元。邢文渠发的短信内容是,某某书记,收到短信后请于明天12点前往支付宝账号为13xxxxxxxxx的充值卡转入16000元(或是5000元),否则省市纪委就会利用现有的证据对你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侦查,并备注这些证据都是你的政治对手提供的或是经过私家侦探获取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邢文渠辩解发送短信没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邢文渠及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均能证明被告人邢文渠向他人发送短信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其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文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文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邢文渠在敲诈勒索罪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文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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