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左民廷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陈普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