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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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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乔某某、王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三、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左民廷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陈普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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