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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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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16、证人王永涛证言,证明其是王建峰的妹夫,2013年8月12日晚上,王建峰之妻给其打电话说王建峰要用钱,让其汇款20000元,并给其说了卡号和收款人姓名,其于2013年8月13日,在封丘县赵岗邮政储蓄所向收款人为常丹的

16、证人王永涛证言,证明其是王建峰的妹夫,2013年8月12日晚上,王建峰之妻给其打电话说王建峰要用钱,让其汇款20000元,并给其说了卡号和收款人姓名,其于2013年8月13日,在封丘县赵岗邮政储蓄所向收款人为常丹的银行账户汇款20000元。

17、证人侯明江证言,证明王建峰是其姐夫,2013年9月15日,其与许建勋作担保人,以其烟酒门市和其姐侯艳利家的五台车床作抵押物,签了100000元的抵押贷款合同。

18、证人许建勋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左右,张某某找到其,说王建峰用一辆奔驰车抵押借了100000元,车被人开走,让其帮忙找王建峰,其找到了王建峰的妻子侯艳利及王建峰的妻弟侯明江,2013年9月15日,以王建峰家5台车床和侯明江烟酒店作抵押物,其与侯明江作担保,其、侯艳利、侯明江、张某某签了抵押贷款合同。

19、证人李文龙证言,证明其是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王建峰在其公司租车是由其接待的,2013年3月14日,王建峰在其公司租赁了一辆号牌为豫AP010U的奔驰C200轿车。王建峰租赁该轿车共花费72000元。王建峰都是通过打卡支付租金的,其中给王建峰提供的一个卡是邮政银行的,户主是常丹。

20、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12日,王建峰开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通过郭永茂找到其,将该车抵押给其借钱,其查看该车行驶证上的名字非王建峰,王建峰称该车是要账抵来的车,然后其与王建峰签订借款手续,借给王建峰60000元。2013年4月3日,王建峰和郭永茂开一辆奔驰C200轿车在领秀城门口找到其,王建峰欲将该辆奔驰C200轿车抵押给其,将之前抵押的本田雅阁轿车开走,再借款40000元,其查看该车行驶证上的名字是朱某某,王建峰称该车是要账抵来的车,王建峰重新出具一份总借款100000元的抵押贷款合同,其又借给王建峰40000元,王建峰将之前给其出具的60000元借条拿走,将奔驰C200留下停放在领秀城小区院内,将本田雅阁轿车开走。王建峰支付其5400元利息。到该还款日期,其联系不上王建峰,2013年8月12日夜,此辆奔驰C200轿车被人开走,其得知该奔驰C200轿车是王建峰租的车,其找不到王建峰,发现其被骗了。后王建峰妻子侯某某分两次给其18000元。

21、被告人王建峰供述,证明因为其做生意赔了,借了别人许多高利贷还不上,就想利用车抵押借款,在新乡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通过郭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向张某某说该车是其要账抵来的车,从张某某处借款60000元,后又在郑州一帆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号牌为豫AP010U奔驰轿车,向张某某说该车是其要账抵来的车,将该辆奔驰轿车抵押给张某某,又从张某某处借款40000元,给张某某出具了借款100000元的借款凭证,将之前抵押给张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开走。后来其支付不起豫AP010U奔驰轿车的租金,郑州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定位后,来长垣将这辆奔驰轿车开走了,后来其还不上钱,张某某一直给其打电话要钱,其逐渐不再接张某某的电话了。其借张某某的100000元用于归还张某某借款利息、支付车辆租金和个人开支。

22、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号牌为豫AP010U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22700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左民廷

审判员  陈普民

审判员  耿彦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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