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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文精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75号 罪犯岳文精,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管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文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75号

罪犯岳文精,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管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文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2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9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6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岳文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2年3月8日晚,经预谋后伙同秦松涛、岳文忠等4人在郑州市烟厂西街*号院冒充公安戒毒人员对郭某某进行殴打、敲诈勒索。抢得现金264元、手机一部、传呼机一部,敲诈5000元未遂。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间,该犯伙同王凯、贺斌等人先后六次冒充郑州市公安戒毒所工作人员敲诈李某某等6人现金物品价值9000余元。被告人岳文精系主犯。

罪犯岳文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文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文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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