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