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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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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丽梅、陈书海、田由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10.被告人陈书海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苏丽梅到信阳,说开银行卡可以赚钱,让他到银行办卡卖卡赚钱,他同意了。他通过网上或到汽车站找身份证上长相和他相似的人,然后向他们购买身份证,总共买了40多张身份证,

10.被告人陈书海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苏丽梅到信阳,说开银行卡可以赚钱,让他到银行办卡卖卡赚钱,他同意了。他通过网上或到汽车站找身份证上长相和他相似的人,然后向他们购买身份证,总共买了40多张身份证,接着他拿着身份证到银行办银行卡(包括相对应的U盾,短信业务用的电话卡),苏丽梅联系到买家后,给他地址及电话号码,买家把钱打到苏丽梅拿的一张以田由辉开户的建设银行卡上后,他用快递把银行卡寄给买家。他在信阳办了大概十二个银行卡,在四川达州市办了三张,卖了有五六张。他和苏丽梅赚的钱,扣除他的成本,都是两人共同的,钱又买成身份证电话卡然后又办了一些银行卡及平时开销花了。大概2014年3月,他告诉田由辉办卡能赚钱,田由辉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先在武汉市办了三张银行卡及U盾,办完后将卡给他,他给了田由辉1000多元钱。后来田由辉在信阳跟他要了两张身份证(覃尚德和王红岁),还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六张银行卡,其中用他给的两张身份证办的两张银行卡带U盾,田由辉自己身份证办的也有两张带U盾,办完后,将卡给他了,他给了田由辉700元左右。大概3月底,有人要卡,苏丽梅让他将田由辉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五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寄给福建的一个人了,他用顺丰快递寄的。田由辉用另两张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都给他了,还没卖出去,身份证没还他。他和苏丽梅总共办过几十张银行卡和U盾,包括手机卡,除去卖出去的,都在他的包里。他让田由辉过来和他一块开店,田由辉看到他和苏丽梅办卡挣钱,主动向他要身份证,去办银行卡。他在信阳市给了田由辉三四张他买的身份证。田由辉用别人身份证件办理的卡没卖出去。查获的这些银行卡,除田由辉办的四五张银行卡外,其余的都是他和苏丽梅办的,凡是女身份证的银行卡,都是苏丽梅给他的,其他的都是他办的。身份证都是他买的,他拿着,去办银行卡时,让苏丽梅用女性的身份证件,他和田由辉拿男性的身份证件,先找和自己长相接近的。

11.被告人田由辉供述,陈书海让他到信阳开饭店,他来后,陈书海说要转钱,让他用他的身份证去办银行卡,他就用身份证在信阳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办过,和陈书海在武汉办过,总共办过八九张卡,办完后他就把卡给陈书海,陈书海共给了1800元左右(其中他垫了1200元)。后来陈书海又给他四五张别人的身份证件(其中有覃尚德、王红岁、虞建丰、徐明华,还有谁的记不清了),让他去办卡。他在湖北武汉或信阳用徐明华和虞建丰的两张身份证办卡,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办了三张银行卡,后来又用覃尚德和王红岁的身份证在信阳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办了四张银行卡都带U盾,其他的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的。他办的这些卡都给陈书海了,陈书海还没卖出去。卡号为6228482398599012578的农业银行卡和U盾,是他用覃尚德的身份证在信阳农业银行办的。卡号为6228482398545850774的农业银行卡和卡号为622202171801095295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及两个U盾,是他用虞建丰的身份证办的。卡号为6212261718000847240的工商银行卡及U盾,是他用徐明华的身份证办的卡。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3张,数量巨大;被告人田由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丽梅的辩护人提出的苏丽梅当庭认罪、没有前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田由辉系共同犯罪;苏丽梅、陈书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田由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书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田由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丽梅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书海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苏丽梅、陈书海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田由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涉案银行卡53张、手机5部、居民身份证37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云清

审判员  彭 洁

审判员  徐永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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