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梁某证言,证实其系张明莉婆婆。其媳妇张明莉在中医院生孩子时大出血,转到郑州的医院后死亡,为了向医院要经济补偿,其与家人、亲戚一起到中医院门口堵了四次门,在医院门口放花圈、拉条幅、拦车辆、放哀乐等,是张某甲叫他们去的。 7、证人甄某证言,证实其系新密市中医院的保安。2014年10月8日、9日、12日、13日,有人在中医院门口堵门,有拉横幅、放哀乐、摆花圈、烧纸、拦车辆等行为。 8、证人郭某、李某证言,证实其系新密市中医院职工。因为有人在中医院堵门,造成中医院车辆无法进出,病人无法及时就诊,医护人员无法正常上班。 9、证人马某、申某、张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至13日,有人在中医院大门口堵门、拉横幅、放哀乐、烧纸、摆花圈、放鞭炮、拦车辆,是死者的父亲领的头,警察劝阻时还拿着“百草枯”农药威胁警察。 10、证人张某丙、吴某、郑某均证言,证实其系新密市巡特警大队的队员,2014年10月13日上午9点左右,他们接命令后到新密市中医院门口待命,在中医院门口看到有一个妇女抱着遗像坐在中医院南门中间堵门,身后放着花圈,北门拉着横幅,有一名妇女坐在横幅下堵着门,不让车辆进出,门口聚集了大量的车和人,严重影响交通和医院的正常秩序,民警对堵门的人进行劝阻,堵门的人不听劝阻,坚持堵门,民警将一些堵门的人强行带离现场。 11、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横幅、音响和农药,并将音响发还给张某乙。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申某、张某丁辨认出张某甲就是2014年10月8日至13日,在新密市中医院堵门的组织者。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乙、王某甲、余某因为参与堵门,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14、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及视频说明,证实堵门现场的情况。 15、张明莉在新密市中医院诊疗救治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病历本,证实张明莉在新密市中医院诊疗救治的相关情况。 16、协议书,证实新密市中医院与张明莉家属达成协议。 1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被传唤到案。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院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甲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马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