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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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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闯将自己分期付款购买的轿车质押于被害人,并从被害人处借款15万元,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万闯得到借款15万元并将轿车质押予被害人后,被害人对该轿车即处于占有、保管状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闯将自己分期付款购买的轿车质押于被害人,并从被害人处借款15万元,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万闯得到借款15万元并将轿车质押予被害人后,被害人对该轿车即处于占有、保管状态。被告人万闯在约定期限内没有还款,向被告人王鹏出示补办的行车证并提供液压钳,雇佣其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被害人占有、保管的轿车盗走。被告人王鹏明知是万闯借款抵押的轿车,为了让万闯在抵押期限内非法占有该轿车,也为了自己得到10000元的报酬,携带万闯提供的液压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该轿车盗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闯、王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鹏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万闯分期付款购买的轿车,在支付全款之前该轿车的所有人应是轿车销售公司;又辩称王鹏取回的是委托人万闯自己所有的轿车,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该辩护观点相互矛盾。其又辩称被告人万闯让王鹏将该轿车偷偷取回后没有以自己质押的轿车丢失为由向质权人要求赔偿车款或者要求以车款抵债,说明万闯取回轿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质押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万闯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又想得到自己质押出去的轿车,就补办行车证、购买液压钳并雇佣他人偷回轿车。被告人万闯偷回轿车后又于第二天以同意的方式将该轿车向他人质押借款100000元,其支付偷车费用12000元后将余款挥霍。后被害人的担保人向其询问该车的下落时,其又故意隐瞒真相,不予供认。因此,应认定被告人万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万闯、王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罪责相对较轻,亦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阙茂永

审判员  周新红

陪审员  孟宪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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