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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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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良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进行盈利、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明良能够主动到公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进行盈利、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明良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案发后退回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最后一笔9.98万元货款没有用于赌博的辩护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明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阙茂永

审判员  娄本升

陪审员  李 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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