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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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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新能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5)杨某某陈述:2014年9月19日,一男子冒充她丈夫与她在QQ上聊天,该男子称其同事家人生病急需用钱,该同事放在其处有钱,其在国外汇钱不方便,骗取她向户名张乙,账号为6228481926239990968的卡上汇款45000元。

(5)杨某某陈述:2014年9月19日,一男子冒充她丈夫与她在QQ上聊天,该男子称其同事家人生病急需用钱,该同事放在其处有钱,其在国外汇钱不方便,骗取她向户名张乙,账号为6228481926239990968的卡上汇款45000元。

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六七月份,黄新能整天在房间内通过网络聊天。

4.银行汇款记录,证实2014年8月7日,被害人曹某某向户名张某甲、账号6228483308135732174银行卡内转入现金5000元;同年8月17日,被害人桂某向户名张某甲、账号6228483308135732174内转入现金100000元;同年9月13日,被害人胡某某向户名张乙、账号为62178527300008627976银行卡内转入现金5000元;同年9月18日,被害人牛某甲向户名张乙、账号为6228481926239990968转入现金10000元;同年9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向户名张乙、账号为6228481926239990968分五次转入现金45000元。

5.报案记录及受案登记表,证实各被害人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新能住处查获作案工具电脑3台、手机6部、户名张乙、账号为6228481926239990968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户名张乙、账号为62178527300008627976中国银行卡一张、张乙身份证一张,上述物品均被扣押。

7.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将被告人黄新能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新能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起诉书指控第三起犯罪,即被告人黄新能于2014年6月24日冒充被害人刘某的母亲献某某骗取刘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付某某,账号为6228483868073860071转入现金35000元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刘某陈述:2014年6月24日,一男子冒充她在国外的母亲献某某通过QQ与她聊天,称国外系统升级,暂时无法转账,让她把35000元先转给付某某,并给她付某某的电话号码。她和付某某联系后,付某某称手术急需用钱,让她汇钱,并给她户名为付某某,账号为6228482868073860071的农业银行卡号,她分5次向该账户汇款35000元。后她和母亲献某某联系时,发现被骗遂报警。

2.汇款记录:2014年6月24日,刘某向户名付某某,账号为6228482868073860071的农业银行卡内转款35000元。

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刘某被他人骗取3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能在侦查阶段未对该起事实予以供认,且户名付某某的涉案银行卡未从黄新能处查获,在案亦未查获二人之间通话或聊天记录,虽然黄新能当庭供认该起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本起犯罪事实不能得出系黄新能实施的唯一性,不排除他人所为。故对公诉机关关于该起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新能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桂某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黄新能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黄新能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大,且未全部退赃,不属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新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新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计算器等物品,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三、责令被告人黄新能向被害人胡某某、牛某甲、曹某某退赔经济损失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豪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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