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索他人钱财1.95万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所在社区亦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认为三被告人平时表现好,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