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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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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②、张某某陈述,2014年2月份,我通过QQ与自称“白某某”的聊天。他说韭园一个养猪场的老板跑了,他要以我的名义来揽下养猪场补助这件事,让我先给他15000元让他跑这件事,事成后给我4万元,我答应了给他15000元。

②、张某某陈述,2014年2月份,我通过QQ与自称“白某某”的聊天。他说韭园一个养猪场的老板跑了,他要以我的名义来揽下养猪场补助这件事,让我先给他15000元让他跑这件事,事成后给我4万元,我答应了给他15000元。后他让我买一条软中华烟,在水利局门口我把烟交给他了。

③、杨某甲陈述,2014年4月份,我通过二姐认识一个自称是扶沟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的人叫李某某。我二姐让我给他2000元现金可以给我办危房改造补助,我当时把2000元现金给他了,后来我去财政局问,根本就没有叫李某某的人。

④、卢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份,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一个叫赵某的人,他说是太康县财政局会计。他请我吃饭,我把我的朋友程某也叫去了。吃饭时他说他可以办理养殖专业户补助,还有危房改造补助,花1万元就办成了。我给他1万元现金。2013年腊月二十几号,我又给他5000元。过了几天又给他一条中华烟。

⑤、程某陈述,我被通过卢某某认识的一个叫赵某的人骗了,他自称在太康县财政局工作,可以帮助我办理房屋补贴,让我先给他3000元给领导买烟,我取了3000元给他了。后来他又打电话说还得12000元,我在农行把12000元给他。

⑥、陈某某陈述,2014年1月份,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一个陌生男子,该男子对我说他是太康县财政局的,以给我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为名骗我3000元钱。

⑦、焦某某陈述,2014年1月份一天,我和丈夫在太康县洗浴中心门口等车的时候,一个男子让我丈夫到车上聊。这个男子自称是太康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管着发放危房改造款和低保款,可以帮我们办理。到快过年的时候,那男子打电话说要给领导送礼,骗了我2000元。

(三)证人证言

①、杨杨某乙证言,证明其听杨某某说借给万学言钱的基本事实。

②、刘某某证言,万学言平时在家一直种地,没有和别人合伙做过生意,家里也没办厂子。他不认识办证的人,也不可能给别人办驾驶证。我家里没有贷款,也没有外欠账。

③、万某甲证言,万学言一直在家干农活,他什么生意也没做过,他也没合伙给别人办厂。他根本办不来驾驶证,我家没贷过款。

④、赵某证言,太康县财政局就我自己叫赵某,我没有替别人办过养殖补助和危房改造补助。我不认识程某和卢惠君。

(四)书证:

①、户籍信息,证明万学言出生于1955年3月3日。

②、周口市公安局证明,经查被害人杨某某的丈夫未在我支队考试中心办理驾驶证受理业务。

③、万学言在中国建设银行办卡,卡号是,6227001464540144755

④、借条,证明2013年4月28日,万学言写借杨某某叁万元的借条。2013年12月9日,万学言写借杨某某玖万肆仟元的借条。

⑤、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万学言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1月6日被扶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⑥、辨认笔录,经上述被害人辨认,诈骗自己的人就是被告人万学言。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程序来源合法,依法应予以确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学言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3700元、骗取张某某46200元、骗取张枫戒指一枚和烟一条、骗取卢某某16000元、骗取程某35000元、骗取焦某某6200元。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及上述被害人在金融机构的存取款信息予以证明。上述被骗数额,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不予供认,存取款信息只能证明被害人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取款后交予被告人万学言的事实。对此诈骗数额,不应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学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学言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3700元、骗取张某某46200元、骗取张枫戒指一枚和烟一条、骗取卢某某16000元、骗取程某35000元、骗取焦某某6200元。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及上述被害人在金融机构的存取款信息予以证明。经查,上述被骗数额,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不予供认,存取款信息只能证明被害人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取款后交予被告人万学言的事实。对此诈骗数额,不应认定。被告人万学言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学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阙茂永

审判员  娄本升

陪审员  李 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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