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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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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艳犯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警察在我家搜出来的假币是今天早上8点多我娘家妹夫王成才送到我家的,我妹夫抱了一红色塑料袋子假币来我家,抱着两边的口子来的,当时我在二楼洗厕所,王成才对我说:“二姐,我把假币放你这”,我说“你放就放吧”

警察在我家搜出来的假币是今天早上8点多我娘家妹夫王成才送到我家的,我妹夫抱了一红色塑料袋子假币来我家,抱着两边的口子来的,当时我在二楼洗厕所,王成才对我说:“二姐,我把假币放你这”,我说“你放就放吧”,王成才放下假币就走了。我也洗完厕所下楼看我丈夫做饭,这时,我妹刘艳来我家,对我笑笑,没与我说话就直接上二楼了,没一会又下来了走了,接着我妹又和一个女人一块来我家直接上二楼,经过厨房门口时让我送一截电线上去,我找一截电线送到二楼上,她俩站在我卧室门口。我刚下楼一会,刘艳在楼上喊“二姐,快来呀,人来了”。我往楼上跑,那个女人往下跑,我跟到三楼,刘艳已经将三楼的石棉瓦打了个洞,她说“二姐,咋搞哇,这又不能往下扔,人都在底下”。我说,“那咋弄法呢?”正在这是时,你们的人就跑上来将我和刘艳当场捉住了。王成才贩卖假币最低也有七、八年了。是刘艳将那一塑料袋子假币搬到楼顶,并将石棉瓦打破的,也是刘艳喊我上楼的。

5、鉴定意见

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没收收据:2030000元系机制假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艳、刘某某明知是王成才购买的假币,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其不明知王成才提到她家的是假币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指控被告人刘艳犯购买假币罪,依查实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艳参与了购买假币,定罪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属定性不准,依法应予改正。但对被告人刘艳辩解王成才购买假币其不知情,其没有参与购买假币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刘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艳的行为不够成购买假币罪,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艳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故对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处于从属地位,没有前科,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艳、刘某某犯罪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刘艳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止(原刑事拘留21日已从中扣除),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齐)。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鉴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周红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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