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肖立兵自称“怡心苑”新楼的股东,要将我搭建12平方米棚拆掉,然后再给我建大的车棚。我车棚拆掉后,肖立兵找我要建房的相关费用25800元,我将现金给他,他一直未将车棚建好,我找他,他总是拖延。
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3年肖立兵给我说有返迁住房,价格便宜问我要不。后陆续问我要了78500元。肖立兵说2014年3月份交房交钥匙,到现在都联系不上肖立兵。
10、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肖立兵跟我说他是工地的负责人,可以帮我弄一套房子,让我交两万块钱。后没音信了,人也找不到。
1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肖立兵说门面房出租归他调管。我给他有15000元租金,可租房他一推再推。我找他要钱不租房子,直到今天也没有给我钱。
12、被害人康某某陈述,20l4年4月,肖立兵到我家说有一间自己名下的车库要出售,我感觉可以,就给肖立兵5万元。之后我等肖立兵给我发票、钥匙,他推脱。后听说我买的这个车库在2013年10月份已经卖给王某某,我去找王某某,她将购车库收据给我看了,车库确实已经被她买走了。
1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4月5日,我遇见肖立兵,就问他能不能帮我父亲先返迁,肖立兵让我先拿了10000元人情费,第二天,肖立军又让我交燃气费1300元。4月7日肖立军又让我交11080元房屋补差款。之后又让再拿有11100元。
14、被害人邓洪升的陈述,2014年4月10日,我通过肖立兵买车库,给了3000元定金,之后,车库没买到,肖老三也不退钱,人也找不到。
1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作为返迁户应得到50多平方的住房。2014年4月18日,邻居肖立兵给我打电话说返迁户的房子快分下来了,他想帮我分到一处90多平方的大房子,但需要交2万元的活动经费。我就给肖立兵2万元。后肖立兵打电话,不是这需要钱就是那需要钱,我前后l0余次一共给了肖立兵18万余元。找他要房子,他总是推脱。
16、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因拆迁搬到其他地方住,2014年5月,肖立兵给我打电话说房子盖好了,让去交先交部分房款钱,我就取12700元给了他,后来他又找我要了几次钱,我都给他了,一共给76000元。后人找不到,电话也不接。
1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和朋友吃饭,当时肖立兵也在场,我给朋友说想买一套房子,肖立兵就接话说“开阳新居”有一套房子是领导的,现急于出手,比较便宜。肖立兵带我去看房子,当时相中了。肖立兵说房主已把物业、电缆、水电、燃气等费用金交了,这个费用我得拿出来,需要8600元钱,我给了他;后来肖立兵又以安防盗网、封凉台、交房屋维修基金等前后找我要了5万元。现在我联系不上他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怡心苑小区3号、4号楼是我们公司开发的返迁楼,不允许对外销售。项目总指挥部成立有拆迁小组,肖立兵是给拆迁小组帮忙的人,肖立兵跟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2、证人万某某证言,3号、4号楼是我从创新置业公司承建的拆迁安置楼,该住房不允许对外销售。我认识肖立兵。该小区挂牌开发后,项目总指挥部成立拆迁小组,肖立兵是拆迁小组的人,他和我们承建方没有任何关系,我没有授权肖立兵对外出售或出租,和肖立兵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3、证人杨某某证言,万某某请我给他当会计。我不认识肖立兵。
四、相关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肖立兵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
2、另有被告人给被害人出具的收条或欠条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立兵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的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故其辩称具有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称已退还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王某、张某部分赃款,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尚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立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立兵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助理审判员 王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