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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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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爱琴、张卫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关于定罪。经查,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许某、茹某某等的陈述、证人魏爱玲的证言、借条、欠条、还款计划等相关书证和上诉人魏爱琴、张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明知炒外汇赔完

关于定罪。经查,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许某、茹某某等的陈述、证人魏爱玲的证言、借条、欠条、还款计划等相关书证和上诉人魏爱琴、张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明知炒外汇赔完家底,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为了翻本,虚构做木材生意、开板厂、贩铝石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以及隐瞒其住房系租赁的真相,许以高息,以向被害人借款或抵押借款为名,骗取资金,用于张卫星、张娟炒股、炒外汇,三上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亦不属于民间借贷。故上诉人魏爱琴上诉所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诈骗的想法,上诉人张卫星上诉所称没有虚构开板厂、虚构房产抵押骗钱,上诉人张娟上诉所称茹红红明知借款用途是用于炒股和炒外汇,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上诉人魏爱琴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判量刑。经查,上诉人魏爱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达176.9万元,张卫星、张娟诈骗数额巨大分别达35万元、42万元,原判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三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事实,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诈骗数额重复计算。经查,被害人贾某某19万元款项是上诉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以借款和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的形式共同骗取,三上诉人是共同犯罪,该19万元款项分别计入三人诈骗数额,不属于重复计算。故上诉人张娟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东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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