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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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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现与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第三人王双金答辩称,一、原告与蒋里村委会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二、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该赔偿协议的处理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处理意见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三、依法撤销(200

第三人王双金答辩称,一、原告与蒋里村委会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二、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该赔偿协议的处理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处理意见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三、依法撤销(2009)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提供的证据有:蒋里村委会会议纪要三份,证明蒋里村委会召开代表会,决定水路保持原状的情况。

经再审庭审质证,本院对第三人王双金提供的蒋里村委会三份会议纪要,因与本案审理的被告所作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可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08年9月7日、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13日,蒋里村委会三次召开支村两委、党员、群众代表会议,研究解决王双金和王村现水路纠纷,会议决定保持修路前原状。

本院认为,原告王存现与蒋里村委会签订的《关于硬化街道对王存现老家局部拆除赔偿损失协议书》,是双方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受民事法律调整,该协议是否有效应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被告并无此法定职权,且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该条的法律表述,是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审批所作出的规定,无法解决王存现与村委会签订的赔偿协议问题。故被告无确认该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的法定职权,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被告辩解其处理意见有效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辩解要求撤销被告处理意见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王双金辩解要求撤销原判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王双金辩解原告与村委会的赔偿协议无效的理由,属于民事纠纷,可另行主张。原审判决认定基于该赔偿协议书引发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对蒋里村王存现老家局部拆除赔偿协议的处理意见》。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光华

审  判  员  曲晓芹

代理审判员 邓海青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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