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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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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46岁,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46岁,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运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焦某某对姚某某说自已认识新乡市公安局的人,能办理报户口和更改年龄的事,后姚某某通过焦某某办理母某某侄儿母某甲申报户口、王某某儿子更改年龄的事,焦某某通过姚某某收取母某某现金6000元,因事情未办成,焦某某未将该款项退还母某某;焦某某通过姚某某收取王某某现金12000元。因事情未办成,焦某某退给王某某现金8000元后,剩余款项未退还王某某,后焦某某逃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焦某某对姚某某谎称自已认识新乡市公安局的人,花钱能申报户口和更改年龄。后姚某某通过焦某某为母某某侄儿母某甲申报户口、为王某某儿子更改年龄。焦某某通过姚某某收取母某某现金6000元、收取王某某现金12000元。因事情未办成,焦某某只退给王某某现金8000元,剩余款项未退还王某某和母某某。后焦某某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母某某、王某某陈述;证人姚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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