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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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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葛某某犯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中共长垣县委组织部批复,长垣县蒲北财税所、方里财税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案证明,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中共长垣县委组织部批复,长垣县蒲北财税所、方里财税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案证明,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长垣营销服务部设立登记申请书、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公司章程、永安保险公司工商基本信息法人股东信息,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登记材料,河南省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局、林业厅、烟草专卖局、保监局关于2013年河南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长垣县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批省发改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文件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乡市财政局文件《新乡市农业保险保费财政监管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保监会《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河南省2009年-2012年有关农业保险的规章制度,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农业保险操作实务,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种植业保险承保和理赔实务操作规程,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关于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推动工作的通知、2013年下半年农业险发展意见、关于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推动工作的通知、关于重申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推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的通知,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关于预下达2013年分公司绩效考核及关键经营指标的通知,永安公司新乡支公司8份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赵某某提供8份支付入账通知书,永安河南分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及相关账目凭证,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蒲北财税所的账目凭证,入账通知书,赵某某账户明细查询,长垣县蒲北、方里承保小麦险、玉米险清单,长垣县蒲北、方里农业种植险保单、承保统计表,长垣县财政局情况说明,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申请2013年度小麦保费中央财政补贴的请示,后附小麦补贴情况统计表,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申请2013年度玉米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的请示,附玉米补贴情况统计表、玉米保单表,长垣县财政拨付中央补贴资金给永安新乡支公司的相关手续,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文件《关于申请2013年度农业种植业小麦保险保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请示》、小麦补贴情况统计表,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文件《关于申请2013年度农业种植业玉米和水稻保险保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请示》、玉米补贴情况统计表,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提供长垣县财政局盖章的2013年小麦、玉米保险保费情况统计表,河南省财政厅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3年度小麦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小麦补贴实际拨付统计表,河南省财政厅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3年度第二批种植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玉米补贴实际拨付统计表,转账支票、入账通知,河南省财政厅金融处提供的长垣县财政局统计表,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申请2013年度小麦县级财政补贴的请示、附小麦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申请2013年度玉米县级财政补贴的请示,报案表,长垣天气情况说明及勘查照片,蒲北办事处2013年度粮食直补面积登记汇总表、明细表,方里乡粮食直补明细表,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档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收据,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田某、杜某、李某某、何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谢某、时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刘某甲、王某甲、于某某、付某某、孙某某、田某某、于某甲、翟某某、靳某某、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武某某、高某某、邵某某、刘某丙、吕某某、吕某甲、吕某乙、陈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钞某某、翟某甲、田某甲、房某某、李某甲、张某丙、葛某甲、于某乙、杜某某、张某丁、韩某某、常某某、于某丙、李某乙、吕某某、王某乙、信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丁、谷某某、李某丙、王某戊、杨某甲、高某某、张某戊、陈某、韩某甲、魏某某、冯某某、刘某戊、赵某、董某某、王某己、吴某某、程某某、朱某某、赵某甲、侯某某、赵某、张某己、孙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崔某甲、王某庚、赵某乙等证言;被告人葛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身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关于陈某某、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左民廷

审判员  张中任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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