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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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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指认被查现场照片、被查获出版物照片与相关鉴定意见及鉴定通知书等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执法单位从被告人黄某某经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指认被查现场照片、被查获出版物照片与相关鉴定意见及鉴定通知书等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执法单位从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书店中提取的2741册出版物,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属于淫秽色情类非法出版物,其对该鉴定结论及数量予以确认,其已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2741册,已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非法出版物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张凤杰

人民陪审员  侯淑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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