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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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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12、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因被告人龚某甲与被害人龚某乙系亲姐弟,龚某甲的家属与龚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龚某甲赔偿龚某乙修复被毁坏轿车、摩托车费用3000元,并为龚某乙家更换一个新大门,龚某甲取得了龚某乙

12、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因被告人龚某甲与被害人龚某乙系亲姐弟,龚某甲的家属与龚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龚某甲赔偿龚某乙修复被毁坏轿车、摩托车费用3000元,并为龚某乙家更换一个新大门,龚某甲取得了龚某乙的谅解。

13、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2015)沈司调字41号:证明经沈丘县司法局赵德营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走访被告人龚某甲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及邻居,认为被告人龚某甲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龚某甲进行社区矫正。

14、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甲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龚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志奎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崔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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