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17日下午1点多,我驾驶自己的豫SC5848号小客车从冯店送学生到城关,行驶到鲇鱼山平塘村发生事故。我当时是由西向东行驶,走到平塘一个上坡加弯道的地方,弯道快过完了,对面车道上有一个大货车,大货车后面有一个小车超大货车,我看这小车超车,而我车的正前方又有一个电动车,我就往右打方向,想踩刹车,但踩成油门了,车跑到路右边的绿化带树边,沿着绿化带树边走有十多米,我想把方向往左边回过来,但那时车已经控制不住了,往路右边的坎子下面跑,撞到一个树上后停下。我看见车上的学生伤了,在车上打了110、120,后面坐的学生把车门打开,把我弄出来的。当时车速有50多码,踩错油门有60多码。车上坐七个高中学生、两个小孩人,加上我。喻某甲甜抱着刘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后面两排怎么坐的我记不清了。几个高中生收车费了,一个人13元钱。我没有营运证,中午没有喝酒,我有尿毒症不能喝酒。我是2009年报考、2011年9月份拿的驾驶证。我当时慌张把油门当成刹车了。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某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且遇情况操作不当、未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建 中
审 判 员 胡 文 江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露 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