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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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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上诉人任某某上诉称:1.一审认定其自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在广西南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05.0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 二审 从轻处罚。辩护人胡宏伟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任某某上诉称:1.一审认定其自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在广西南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05.0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二审从轻处罚。辩护人胡宏伟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同时辩护人提出:任某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张某甲上诉称:1.一审认定张某甲是组织、领导者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认定张某甲涉案金额211.42万元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辩护人曹淼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两份讯问笔录:一份笔录是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对被告人任某某讯问时制作的,该笔录中任某某的供述与其之前供述基本一致,供述了其自2008年4月份参加传销组织投入资金6.98万元并积极发展下线加入传销组织等情况,但称2010年2月份离开了南宁;另一份笔录是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对被告人张某甲讯问时制作的,该笔录中张某甲供述与其之前供述基本一致,供述了其自2008年3、4月份参加传销组织投入资金2万元并介绍下线加入传销组织以及晋升为老总级别以后给新人讲课等情况。上述证据经二审当庭举证、质证。

经审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其自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在广西南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05.0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任某某供述其从南宁回来后又发展韩某甲的事实,证人王某乙、郑某某证言均证明王某乙在2010年3、4月份经任某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王某乙同年7、8月份发展郑某某后给任某某账户汇款的事实,证人李某丙、邵某某证言均证明2010年下半年,张某丙、任某某等人仍在南宁领导传销组织工作的事实,而任某某关于“2010年2月份离开南宁”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矛盾,且无证据证明;对于一审认定任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05.06万元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银行汇款凭证等与任某某、张某甲供述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判根据任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和上述情节所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张某甲是组织、领导者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张某甲涉案金额211.42万元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某甲经张某乙介绍到达南宁后,明知张某乙没有水果生意,仍积极筹措资金参加资本运作,回到临颍以后,以水果生意为幌子诱骗邢某甲、李某甲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其不在南宁时委托张某乙代为管理在南宁的一切传销活动,由张某乙代其收取下线提成,并将部分提成用于张某乙招待新人,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和传销活动的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其晋升为老总级别以后给新人讲课培训,在传销活动中承担了宣传、培训职责,上述事实有张某甲供述、同案犯张某乙、张某丙供述和证人邢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张某甲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211.42万元的事实,有张某甲供述、张某丙供述、邢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和银行汇款凭证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组织、领导以加入“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非法传销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任某某涉案价值305.06万元,情节严重,张某甲涉案价值211.4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任某某、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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