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苏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医疗费2104.30元、营养费6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评估费100元,共计人民币3449.30元(被告人苏某某已向秦某先行垫付的费用4000元,在履行或执行时应予以扣除返还);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380元、护理费4320元、交通费500元、电动车损失1710元,共计人民币2391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红霞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戴明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