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12日下午我和许岩、许某、许亮等人在菜园派出所时因为拍给我弟打架的小孩的照片,民警不让我们拍,就发生了冲突,民警把许某的手机要走后,许某要手机,民警不给,许某就拽住那个民警把他推翻了,推翻以后,我就和许岩、许亮、许某围住被推翻的民警开始打了,当时殴打民警的人很多,场面乱,我用拳头打了民警头部一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郝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某、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吉政 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 人民陪审员 李治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戴明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