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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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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应莲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证明:2014年6月11日中午,董某乙接到董某丙的电话说家里有事了。张某某和董某乙先后赶回家里,到家才知道父亲出事了。进客厅看到大姐董某丙坐在客厅地上哭,看到董某甲爬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任应莲情绪不稳定,

证明:2014年6月11日中午,董某乙接到董某丙的电话说家里有事了。张某某和董某乙先后赶回家里,到家才知道父亲出事了。进客厅看到大姐董某丙坐在客厅地上哭,看到董某甲爬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任应莲情绪不稳定,一会哭一会笑。其发现母亲鼻子上有血,后来其用毛巾把她脸上的血擦了。

7、证人朱某某证言。

证明:2014年6月11日13时50分,朱某某给董某甲打电话,董某甲说他刚到家一会。14时2分,朱某某再次给董某甲打电话,并让董在家休息。

8、证人宋某乙证实。

证明:2014年6月11日7点30分任应莲正常上班,12点下班步行回家。任应莲出事前2、3个月,在上班时,不爱说话。没事时老是趴在桌子上睡觉,没精打采的,也不跟人交流。特别是她住院回来,上班时老是没有精神。最近几个月,其发现有时侯她自言自语嘟嘟囔囔,好像有心事一样。

9、证人金某某证实。

证明:今年年后三、四月份期间,任应莲上班后经常发呆,好像有心事一样,有时爬在桌子,有时手托着头,不和人讲话。她早上上班后,有时对其说她晚上睡不着觉,要吃安眠药才能睡。

(六)被告人任应莲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了被告人任应莲与被害人董某甲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1日中午二人曾发生争吵,后任应莲在董某甲熟睡后拿洋镐击打董某甲头部,致董某甲死亡的事实。

(七)视频资料。

主要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任应莲讯问时的情况。

关于被告人任应莲的辩护人辩称任应莲患有精神病,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辩护意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委托河南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任应莲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即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任应莲作案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存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任应莲的辩护人辩称任应莲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的子女及近亲属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希望对任应莲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任应莲作案后精神恍惚,在其子女的陪同下到洛宁县公安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子女以及近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求情书,请求法院对任应莲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应莲因家庭琐事对其丈夫心存不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任应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应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任应莲的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小生

审判员  王万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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