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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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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彭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在对被告人张某、彭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彭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张某系初犯,

在对被告人张某、彭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彭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张某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彭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对彭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对张某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张某、彭某宣告缓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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