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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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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在对被告人刘某、李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指控的第二、三起贩卖行为,由于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

在对被告人刘某、李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指控的第二、三起贩卖行为,由于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意引诱,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3、刘某归案后检举揭发李杨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杨,系立功,可从轻处罚;4、李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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