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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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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浩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9、证人安X的证言,证明从2009年开始,李鹏自称是中央领导的子女,能帮忙安排一份正式工作,开始是说到郑州市财政局,后又说到省财政厅工作,又说有一套福利房,后又以安排其弟弟安X伟上军校为由,多次骗钱,总共骗

9、证人安X的证言,证明从2009年开始,李鹏自称是中央领导的子女,能帮忙安排一份正式工作,开始是说到郑州市财政局,后又说到省财政厅工作,又说有一套福利房,后又以安排其弟弟安X伟上军校为由,多次骗钱,总共骗有20余万元,还骗了其妹妹安X的钱。耿浩杰对骗钱的事应该知道,前期他跟着李鹏到家里拿钱;

10、证人董X的证言,证明李鹏是其表嫂子,李鹏告诉其她在公安厅上班,后说安排他当兵的事办好了,让到郑州来等,就住到了耿浩杰在西大街的房子里,当时很相信李鹏,认为李鹏有能力,还有其他两个孩一起住,帮忙干点跑腿的事。2010年因为表哥耿浩杰的表姐夫与人打架,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宋明欣,一次吃饭时,宋明欣说到他儿子在西北当兵,2011年年初时,其和李鹏、耿浩杰一起到中博老宋的店里拿钱,李鹏说给他儿子宋振华办工作的事,后来李鹏又让他去找老宋拿了两次钱,都给了李鹏。后于2014年3月26日称去拿钱时,耿浩杰没有一起去;

11、证人耿X喜的证言,证明耿X喜是耿浩杰的父亲,李鹏是耿浩杰的妻子,在一起生活了好多年了,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安书信是其妻弟,其听李鹏说过给安华安排工作的事情,好像是往财政局安排,不知道李鹏是否向安书信要过钱,也没有见过送过钱,大概2012年春节后,李鹏称购买了一套藤沙发,跟宋明欣一起拉到了中凯华府的住处,2012年4月李鹏出走后,家里没有经济来源了,耿浩杰就把那套藤沙发卖掉了;

12、证人耿X霞的证言,证明耿浩杰是其弟弟。其于2010年左右离婚后搬到父母家一起在曼哈顿居住,当时其父亲和李鹏都说房子是李鹏出钱购买的,还听父亲说李鹏在省公安厅上班,在曼哈顿住了两年后,搬到中凯华府居住,住了一段时间后,李鹏离家出走了。李鹏没有给其说过她家里的家庭情况,就是说过她父亲比较有能力,她怎么跟其家人说的,其不清楚,耿浩杰也没有跟其说过李鹏家里的具体情况,耿浩杰是否了解李鹏家里的情况其不清楚。其和父母都没有见过李鹏的家里人,在一起生活时,由李鹏当家,家里的任何花费基本都是李鹏出的,其父亲生病的费用也是李鹏出的;

13、辨认笔录、报案材料、短信记录、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搜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借条、无违纪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了上述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浩杰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浩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耿浩杰辩解称其对李鹏以安排工作、上军校、买房、买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不知情的意见,经查,现有同案犯李鹏的供述、证人宋X钦、宋X华等人的证言,可证实被告人耿浩杰与李鹏、宋X欣、董X等人在一起吃饭时,谈论到给宋X华安排工作的事情,且有同案犯李鹏的供述可证实其中于2011年春节后李鹏、董X与耿浩杰一起开车到宋X欣做生意的中博市场,从宋X欣处拿钱的事实,被告人耿浩杰对李鹏以安排工作为由从宋X欣处拿钱的事实应当知情;被告人耿浩杰称被害人安X信因想让李鹏帮忙安排工作的事跟其联系,其在问过李鹏后,让安X信自己与李鹏联系,被害人称一部分钱在家里给了李鹏、耿浩杰,一部分送到了耿浩杰当时在曼哈顿的家里,但同案犯李鹏的供述称,该部分款项由被害人送到了家里,由家里人转交给她,由此可知,被告人耿浩杰对被害人安X信等人想让李鹏帮忙,李鹏收取款项的事实,也应当知情;对被害人王X欣,现有被害人的陈述等可证实,被告人耿浩杰与同案犯李鹏,与王X欣曾一起吃过饭,且谈论过安排上军校的事情,对该事实,被告人耿浩杰也应当知情。在与被害人宋X欣来往时,对证人董X虚构身份以及董X介绍给宋X欣的虚构的耿浩杰及李鹏的身份,耿浩杰在旁默认,而对被害人安X信、安X,耿浩杰将并不存在的自己在北京工作,岳父每年给其买了车的事实告诉安X,以及在被害人王X欣了解李鹏的家庭情况,问其是否见过李鹏的父亲时,耿浩杰称已见过李鹏的父亲,实际上,被告人耿浩杰只是隔着马路远远地看了一眼李鹏所称的“父亲”,与被害人王X欣所要了解的“见过”,并非一回事。正是因为被告人耿浩杰的上述行为,及其与李鹏的关系,致使被害人更加信任李鹏,被骗取钱财。

被告人耿浩杰与李鹏在共同生活期间,李鹏先称在省公安厅,后又说在市委、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工作,并多次称其父亲要给耿浩杰买车,被告人耿浩杰当庭陈述称,其曾问过李鹏,为什么没有穿警服,还有因为买车的事情发生争执,且2012年4月9日李鹏离家出走前也是因为与耿浩杰因为买车的事情发生争执,且有一次,耿浩杰在外面看到了李鹏自称给其所买的车(依据车牌号)在路上行驶,回去后还问过李鹏怎么回事。根据上述情节,被告人耿浩杰已经在与李鹏共同生活八年期间对李鹏的相关情况应当有所觉察。被告人耿浩杰在明知李鹏以安排工作、上学等事由收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仍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别人介绍的其并不存在的工作身份予以默认,其行为对同案犯李鹏的诈骗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应与李鹏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浩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被害人安X信称其系主犯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耿浩杰及其辩护人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耿浩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浩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8天,至2019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强

代理审判员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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