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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军、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等五人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广军、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自首材料、情况说明,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郑州市上街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广军、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自首材料、情况说明,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郑州市上街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集体土地征收供应程序,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127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共峡窝镇委员会峡文(2012)47号,郑州市上街区五云中心社区出具的柏庙村七组孙建新、孙景荣、魏中虎、兰某某退款情况说明、郑州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对柏庙村拆迁补偿工作中相关主体的情况说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柏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柏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郑州商学院占柏庙七组土地附属物补偿情况说明,承包地造假亩数原始证据,柏庙村七组果园地亩册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柏庙村七组商学院占地附属物补偿表,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许某某、兰改(兰某某)被拆除房屋丈量登记表,孙建新、孙景荣、魏中虎、许保民、兰某某、许某某的郑州银行储蓄存单、柏庙七组退款清单(荒地),郑州市上街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证人兰某某、许某某、肖华山、冯朝阳的证言及身份证明,视听资料,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军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与孙广军勾结,利用孙广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孙广军、孙建新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孙广军作用相对较大;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时,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均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均主动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广军、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孙广军及孙建新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是从犯,建议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柏庙七组拆迁丈量清算补偿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增、虚构土地及土地附属物的方式骗取国家附属物补偿款,在共同犯罪中,从虚造的附属物种类、赔偿标准,到附属物登记表的制作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签名,均是孙广军实施的;孙建新身为柏庙七组的组长,在协助政府拆迁工作中,与村民代表合谋,与孙广军勾结,利用孙广军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附属物补偿款。因此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故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关于孙广军的辩护人认为孙广军具有立功情节,正在调查之中,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孙广军具有立功情节且正在调查中,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孙广军、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贪污数额达人民币295109元,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本案中五被告人均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本院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广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

二、被告人孙建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

三、被告人孙景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

四、被告人许保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

五、被告人魏中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

六、四被告人退交赃款197591元予以追缴。(孙建新、孙景荣、魏中虎分别将赃款33853元、42736元、48102元退交郑州市上街区五云中心社区;许保民将赃款72900元退交郑州市上街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赃款由上述单位上缴国家财政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艺枝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 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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