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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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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3、郑州市第七中学证明及印章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文鉴定书(郑)公(刑)鉴(文)字(2013)102号印文鉴定书,证实了经鉴定,涉案的印章和第七中学印章内容为“郑州市第七中学(编号)”的印文不是同一

3、郑州市第七中学证明及印章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文鉴定书(郑)公(刑)鉴(文)字(2013)102号印文鉴定书,证实了经鉴定,涉案的印章和第七中学印章内容为“郑州市第七中学(编号)”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的。

4、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提取证明;被告人指认随身携带的证件照片;证人指认毕业证书及伪造的印章照片;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证明;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证明;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明;郑州圣玛妇产医院证明;河南省宜阳县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郑州华信学院学生处证明;郑州市第七中学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求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金求还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金求又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又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李金求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所犯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李金求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金求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2、被告人李金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金求系初犯,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求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合并执行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在案扣押的经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珂珂

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

人民陪审员  吴新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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