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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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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杨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1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其通过比邻认识一个自称王舒某的女子(杨某),并被约至金某娱乐会所唱歌。后王舒某点了价值480元的红酒还有400元的小吃;之后王舒某的两个朋友过来又分四次要了价值1000

1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其通过比邻认识一个自称王舒某的女子(杨某),并被约至金某娱乐会所唱歌。后王舒某点了价值480元的红酒还有400元的小吃;之后王舒某的两个朋友过来又分四次要了价值1000元的红酒,其共消费488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中旬,其朋友崔天某(崔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郑州金某娱乐会所做前台,主要工作是收银员,而这个会所是做酒托生意的,即组织一些女孩当托,从外面联系一些男的到店里高消费。其只认识王佳宁、安娜、洛奇这三个酒托女,其他不认识。同时证人申冠滨也证实金某娱乐会所的老板其中一个是天某(崔某某),还有王某和骆某某。

2.证人韩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托头,依托酒托女和键盘手进行经营,键盘手冒充女的,负责在互联网上和男子聊天,等同意见面后,键盘手将这些男子的信息,通知各地有联系的酒托女的头头,再由他们发给手下的酒托女,酒托女用编好的名字约见该男子,领他们到指定的会所进行高额消费。其所带的酒托女有姜秋某、笑笑等。

3.证人唐晶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金某娱乐会所做酒托,即有人在网上以谈朋友、约会的名义和网上的一些男人聊天,他们把对方手机号和基本信息通过QQ发给其,其再用对方网友的身份将他们骗到金某娱乐会所进行高额消费。证人姜秋某、王佳宁、师玮丹等也对上述事实进行证实。

三、书证

1.被害人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林某、王某、施某某分别指认被告人杨某是让其在金某娱乐会所进行消费的人。有辨认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2.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杨某已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31220元。有退款凭证在卷予以证实。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崔某某、杨某系被抓获到案。

4.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骆某某(骆向阳)、王某合伙开了金某娱乐会所,平时都在会所招揽生意。其有两个女孩负责拉客人到会所消费,而这些酒托女是按营业额的30%提成。其会所所进的酒水都是一些国产便宜货、假货,成本非常低,酒水、果盘的价位也都是骆某某自己定。

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其在金某娱乐会所做酒托女。一般情况下,是其约见男网友后,就将网友带至金某娱乐会所进行消费,消费的是劣质红酒、果盘等,然后让网友结账。其带了10多个人去消费过,能记得的有消费1010元、1070元、420元、400元、200元、300元和190元的。2014年11月4日其带的自称王涛的网友消费了18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崔某某、杨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杨某积极参与,与他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崔某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崔某某、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崔某某、杨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崔某某、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二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  柯海霞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留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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