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弓新美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供述均证明弓新美、王国增主持召开村民推倒汉威公司围墙会议,选出刘丙某、付丁某、马甲某等人做为负责人,并确定第二天推围墙时间。虽然弓新美第二天并未到现场,但其与他人系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犯罪,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的预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弓新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付乙某的陈述,刘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因付乙某未经弓新美同意就组织施工,弓新美带领部分村民进行阻拦,付乙某被迫拿出10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均证明因弓新美带领付庄村村民到新合鑫公司的工地阻拦施工,并向新合鑫公司索要10万元,新合鑫公司为能顺利施工,被迫于2012年8月23日向弓新美儿子孟俊峰账户汇款10万元,虽然弓新美于2013年3月7日将10万元交至梧桐办事处三资中心账上,但其历时半年之久才将财物上交,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弓新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军
代理审判员 王新茹
代理审判员 季士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