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安机关网监大队大队长,利用职务之便,以“回扣款”的名义收受他人财物作为网监大队经费支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民权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收受的非法所得158107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