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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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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殿坤、古某某、刘某某、李某家敲诈勒索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关于魏殿坤及其辩护人辩称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殿坤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魏殿坤在侦查阶段对上述大部分事实

关于魏殿坤及其辩护人辩称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殿坤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魏殿坤在侦查阶段对上述大部分事实亦予以供认,且有古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在卷印证,足以认定。魏殿坤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魏殿坤及其辩护人辩称魏殿坤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殿坤以帮助他人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投资理财担保公司为名,骗取他人现金73500元后用于自己消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殿坤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魏殿坤及其辩护人辩称魏殿坤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殿坤未经授权,私自刻制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十分关注”栏目印章三枚,并制作了河南电视台《新闻采访证》、《工作证》随身携带。本院认为,魏殿坤伪造公章、证件,是为了假借河南电视台记者的名义,实现敲诈勒索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因而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魏殿坤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古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古某某、魏殿坤等人并无新闻采访权,利用其在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临时工作之便。以报道被害人的负面新闻为由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已经予以认定并对其减轻处罚。古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魏殿坤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适用法律上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中关于被告人魏殿坤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中关于被告人魏殿坤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魏殿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四、维持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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