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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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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杰、孙小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孙小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孙小帅退还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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