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詹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被告人屈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被告人高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