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红涛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张如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