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牛某某诬告陷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2014年5月12日与牛某乙发生打架,控诉其左手掌受伤系牛某乙造成的,但其故意隐瞒左手掌2014年4月23日曾受伤骨折的事实,致使鉴定部门作出错误的轻伤鉴定意见,意图使牛某乙受到刑事追究,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2014年5月12日与牛某乙发生打架,控诉其左手掌受伤系牛某乙造成的,但其故意隐瞒左手掌2014年4月23日曾受伤骨折的事实,致使鉴定部门作出错误的轻伤鉴定意见,意图使牛某乙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虽予以翻供,但在庭审结束前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申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雷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