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李某现、高某炉、郝某科、李某占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六被告人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高某炉、郝某科、李某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民、李某生、李某现、郝某科、李某占系初犯,可酌予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生、李某现、李某占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5、被告人李某生、李某民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1日折抵后,刑期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3日折抵后,刑期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0日折抵后,刑期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四、被告人高某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1日折抵后,刑期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五、被告人郝某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1日折抵后,刑期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3日折抵后,刑期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冀军 人民 陪 审员 杨利军 人民 陪 审员 史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焦钰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