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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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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了王某科指认肇事车辆的情况,以及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辨认人王某科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靳某某系航空港区拉客的电动观光车唯一在车尾部安装圆形真空灯的司机的情况;辨认人张某梅从12张照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了王某科指认肇事车辆的情况,以及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辨认人王某科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靳某某系航空港区拉客的电动观光车唯一在车尾部安装圆形真空灯的司机的情况;辨认人张某梅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靳某某系驾驶观光车在航空港区郑港四街、郑港十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

5、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郑公航交巡认字(2014)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本次事故靳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牛某云不负责任;

6、年龄及前科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靳某某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7、证人王某科、张某户的证言、被害人及其家属身份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急救病历、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取证据工作记录、侦破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工作记录、提取说明、视听资料、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8、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靳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靳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可酌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靳某某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冀军

人民 陪 审员 谷玉仁

人民 陪 审员 陶 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焦钰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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