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马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前期羁押的9天已予折抵。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马涛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吕少阳
代理审判员 董海珠
人民陪审员 王骁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凌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