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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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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司机,受部门经理同案人王某某的指使,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堵截被害人王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司机,受部门经理同案人王某某的指使,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堵截被害人王某某车辆。被告人赵某某受王某某指使,为同案人王某某等人控制、拘禁王某某提供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法律关于认定从犯的规定。故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均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分别判处刑罚。与之相对应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孙素平

人民审判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罗志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大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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