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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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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贵、鲍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关于二名被告人将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综采队的日常合理支出,该部分款项不应计算为贪污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综采队日常的办公经费、过节发放福利、生活费等支出,告成煤矿拨付一定的经费,即便超支可以通过

关于二名被告人将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综采队的日常合理支出,该部分款项不应计算为贪污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综采队日常的办公经费、过节发放福利、生活费等支出,告成煤矿拨付一定的经费,即便超支可以通过向煤矿申请的方式解决。二名被告人在明知告成煤矿拨付经费的情况下,王三贵仍安排鲍某某等人,采用提高工人工资系数和多造奖金的方法,骗取单位资金,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二名被告人辩称,套取的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过节发放福利、看望伤病职工等支出,但告成煤矿出具的综采队经费明细表等书证与王三贵的供述印证,综采队因过节发放福利、购买办公用品、看望伤病职工等支出费用,告成煤矿已报销拨付。综上,综采队的支出费用由告成煤矿报销解决,并不需要用套取工人工资的款项解决,二名被告人将工人工资套取后,已实际控制、占有,可随意进行支配,应对骗取的71789元现金承担法律责任。故相应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鲍某某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三贵指使鲍某某等人,采用提高工人工资系数、多造奖金的方法,骗取单位资金,鲍某某又按照王三贵的安排使用该款,余款均交给王三贵支配,王三贵应为主犯,鲍某某协助王三贵占有涉案款项,应为从犯。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王三贵、鲍某某均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犯罪手段、次数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二名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三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鲍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16日。)

三、对涉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邵 博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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