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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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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丽开#U2022买提克热木犯参加恐怖组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我们这个组织有7个成员,分别是我、伊敏江·库尔班、伊敏江的老婆布买热木、阿力木江·库尔班尼亚、玉素甫·艾合买提斯依提、买买提艾力、阿卜杜海比尔·麦提托合提。伊敏江·库尔班是我们这个团伙的头目,我是他发

我们这个组织有7个成员,分别是我、伊敏江·库尔班、伊敏江的老婆布买热木、阿力木江·库尔班尼亚、玉素甫·艾合买提斯依提、买买提艾力、阿卜杜海比尔·麦提托合提。伊敏江·库尔班是我们这个团伙的头目,我是他发展的成员。在境内我们没有规划圣战目标,如果能到境外去,领头人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让献出生命,我们也愿意。圣战就是杀死异教徒。不信仰伊斯兰教或信仰不虔诚的都是异教徒。“伊吉拉特”思想宣扬的就是在中国的环境,在共产党领导下,我们受到异教徒迫害,我们不愿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想出境到伊斯兰国家圣战,加入组织,重新建国、新疆独立。

我向我姐夫玉素甫·艾合买提斯依提、外甥买买提艾力、布威慕斯姆、两个维族女青年、兄弟旅馆的老板娘口头宣传过伊吉拉特思想。只有玉素甫·艾合买提斯依提、买买提艾力、布威慕斯姆愿意加入,老板娘、两个维族女青年不愿参加。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买某某的证言

我和买丽开·买提克热木是老乡,都住在兄弟旅馆,后来就熟悉了,我发现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用微信语音和同伙联系,从事“伊吉拉特”活动。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给我讲过有两个维族女青年到她房间直接拿她的三星平板手机看阿富汗塔利班“圣战”训练视频。有一次买丽开·买提克热木一个人在房间内听塔利班基地组织的音频歌曲,我去后,我们两个就一起听了。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对我说过“伊吉拉特”,想出境参加“圣战”,但她没有说让我也去参加“伊吉拉特”、“圣战”。有两个女的经常找她,她们一起观看暴恐视频,用收音机收听国外及云南昆明等地的暴恐事件,准备效仿恐怖分子从事“圣战”活动。

2、证人再某某的的证言(石佛寺玉博路兄弟招待所老板)

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刚开始在我这里住,我问她住多久,她说她也不知道,她在这里找亲戚,还没找到。她住店的时候,借过我的缝纫机缝衣服,其他的我们没有什么交流。

(四)、同案人伊敏江·库尔班的供述

2013年5月份我和我老婆、儿女在和田市打工,认识了帕伊木汗·买提克热木,帕伊木汗·买提克热木向我宣传“伊吉拉特”思想,时间长了我也接受了。帕伊木汗·买提克热木向我宣讲参加“伊吉拉特”可以洗涮以前的罪恶,只有参加“伊吉拉特”去圣战,我们以后死了才可以进入天堂。我问帕伊木汗·买提克热木如何才能实现“伊吉拉特”,帕伊木汗·买提克热木告诉我,她认识一个通缉犯叫阿卜杜热伊木·买买提在广州,并给了联系方式,还安排阿力木江·库尔班尼亚孜和我一起去。2014年2月份,我认识了买丽开·买提克热木,我向她灌输“伊吉拉特”思想,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同意跟我们出境参加“伊吉拉特”。我们从乌鲁木齐坐飞机到广州,但找不到阿卜杜热伊木·买买提,帕伊木汗·买提克热木又提供了阿卜杜海比尔·麦提托合提的联系方式。阿卜杜海比尔·麦提托合提安排我们住在广州市湖南宾馆,准备出境。后来昆明出事了,海关查得紧,没有办法,我们只好返回内地。我们一家四口人、阿力木江、阿卜杜海比、买丽开·买提克热木从广州坐火车经郑州,又转车到镇平石佛寺。到石佛寺后我们分开居住,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听说她姐夫玉素甫·艾合买提斯依提、外甥买买提艾力·玉素甫也在石佛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就向她姐夫、外甥以及一个叫亚库布的皮山县人宣传“伊吉拉特”思想,让他们参加“伊吉拉特”。3月底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和她的姐夫回乌鲁木齐,我就留在石佛寺镇。4月底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回到了石佛寺镇,5月底买丽开·买提克热木被抓获,8月7日我和库尔班·买买提明、翻译去广州,到广州后就被抓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无实质性异议,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向他人宣传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恐怖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关于其本人文化程度低,不懂国家的法律政策,没有向其他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其本人是受诱惑、引诱而参加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参加恐怖组织的证据不足,同伙均没有到案的辩护理由,经查,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多次预谋策划实施“伊吉拉特”活动,欲出境参加“圣战”,同案人伊敏江·库尔班现已被抓获,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查获的手机视频资料截图、买丽开·买提克热木本人的供述均证实其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向他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犯罪事实,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的辩称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差,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现,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丽开·买提克热木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褚松龄

审判员  杨峨生

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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